经查,1997年至1998年2月,被告人尹晓冰在担任永兴县财政局国债服务部临时负责人兼任会计时,利用发行、销售国债券的职务便利,采取特种转账、特约汇票、现金支票和取现的方式挪用公款454万元用于个人炒股。其中,1997年5月中旬,被告人尹晓冰将股票卖出后,上交郴州市国债服务部200万元。1998年10月底,因股票出现巨额亏损,被告人尹晓冰潜逃至广西、广州、深圳、昆明等地及越南等国,后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9年1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联盟派出所抓获归案。并移交永兴县监察委员会进行调查。
永兴县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晓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永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尹晓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法院当庭进行宣判。
责编:崔玉凯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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